登记机关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**负责本辖区的作者或其他着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。国家**负责外国以及闽台、中国香港和中国澳门地区的作者或其他着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。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受国家**委托,负责外国以及闽台、中国香港和中国澳门地区的作者或其他着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。
试行办法
*—条 为维护作者或其他着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,有助于解决因着作权归属造成的着作权纠纷,并为解决着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,特制定本办法。
*二条 作品实行自愿登记。作品不论是否登记,作者或其他着作权人依法取得的着作权不受影响。
*三条 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**负责本辖区的作者或其他着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。国家**负责外国以及闽台、中国香港和中国澳门地区的作者或其他着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。
*四条 作品登记申请者应当是作者、其他享有着作权的公民、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和专有权所有人及其代理人。
*五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品,作品登记机关不予登记:
1、不受着作权法保护的作品;
2、**过着作权保护期的作品;
3、依法禁止出版、传播的作品。
*六条 有下列情况的,作品登记机关应撤销其登记:
1、登记后发现有本办法*五条所规定的情况的;
2、登记后发现与事实不相符的;
3、申请人申请撤销原作品登记的;
4、登记后发现是重复登记的。
*七条 作者或其他享有着作权的公民的所属辖区,原则上以其身份证上住址所在地的所属辖区为准。合作作者及有多个着作权人情况的,以受托登记者所属辖区为准。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所属辖区以其营业场所所在地所属辖区为准。